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条件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7/31 11:15:46 字体: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条件?是否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税务部门是否可以将一个独立法人企业的几个采取内部模拟市场核算的单位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要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11月12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根据《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是独立法人企业的一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独立法人单位的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也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税务部门一般不可以将一个独立法人企业的几个采取内部模拟市场核算的单位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这些采取内部模拟市场核算的单位若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则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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