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取的利息如何纳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26 09:54:48 字体:
    问: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取的利息,是应该按“金融”营业税申报缴纳,还是并入工程价款收入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取的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取利息应并入工程价款收入按“建筑业”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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