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联厂将猪肉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应补缴增值税
问:某肉联加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9月该厂将猪肉作为福利分给职工,请问该厂是否应就此福利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该肉联加工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补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该肉联加工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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