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兑现合同也应贴花
问:某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后来因对方单位违约而未能兑现,是否需要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该企业未兑现的租赁合同应补贴印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该企业未兑现的租赁合同应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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