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问:请问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是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请问其收入的口径是否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捐赠产品视同销售部分?其依据是什么?
答:税法规定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填报说明中规定:“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行的内容,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收入-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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