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字画等几个税务的处理问题
问: 1.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在报税流程及账务处理方面与内地企业有什么不同?
2.A工业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给B工业企业,A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约定年利率为20%,金融机构转贷给B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其贷款利率为25%,请问B企业收到金融机构的利息结算单,并支付利息后,是否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3.某企业购进名家字画一批,应算作固定资产吗?可否计提折旧,有没有残值,折旧率应该是多少?
答: 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金融机构在这种业务中只收取受托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因此,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实质上是企业间的贷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上述B企业支付的高额贷款利息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支付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高于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关于企业购买字画的税务处理问题,目前尚未见到国家的统一规定。但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这一规定,北京市的企业为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字画,无论账务上如何处理,在执行所得税扣除问题上,购买字画的支出只能在处置该字画的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字画的税务处理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另外,由于我们不对香港税制作研究,因此,涉及香港税制问题不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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