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提供住房的收入是否交税
问:企业为离家较远的职工和上下中夜班的女工,安排的临时休息住房(包括母子宿舍),收取的象征性的收费(远低于市场价)是否计收入?如计收入是否涉税?
答: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上述企业为离家较远的职工和上下中夜班的女工,安排临时休息住房,象征性收费,对于这种费用可以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减,不需计入收入。并且根据上述财税[2001]160号文件的规定,这种单位内部收取的费用也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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