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 老师:所得税汇算,1.税务局一般都查什么呢?2.期间费用如管理费用的汽车费用、差旅费,租赁费、电话费、等是否有规定范围,还是发生多少都可以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因此,汇算清缴是企业的自己行为,不是税务局的行为,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是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稽查,重点对疑点或问题较多、税负明显偏低、“长亏不倒”等企业进行评估和稽查,促使纳税人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企业属于被查对象,税务机关什么都有可能查。
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汽车费用、差旅费,租赁费、电话费,取得开具给自己的正规发票,通常可以据实扣除。
其中关于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这里对于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强调了其合理性。
问: 老师:企业的汽车不是公司的,而是个人的,那汽车的费用是否可全扣?两者有何区别?
答: 汽车如果是归企业所有,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则发生的与汽车相关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使用的汽车是个人的,这种情况下,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一些地方对此有所明确,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再如,《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汇算清缴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石国税便函[2005]1号)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车辆的使用者即租赁方发生的因使用车而产生的费用,如过路费和油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以车主个人名义支付的保险费和养路费等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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