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设备部份配件等的征税问题
问:老师,您好:
A:生产型外资企业如果出售旧设备的部件如何征税?
(一)购进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过,其出售某设备的部份部件,是否征税?但如果未使用过,其出售某设备的部份部件,是否征税?
(二)购进时作为在建工程管理,其出售某设备的部份部件,是否征税?
(三)如果企业把老设备出口进行大修理后再报关进来,只是支付了修理费,财务、税务如何处理?
B:外资企业在申请国产设备过程中,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由于企业一般不将设备的部件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上述生产性外资企业出售旧设备的部件的行为不适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企业应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企业购进设备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还是作为在建工程管理,企业出售未使用过的设备部件应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把设备运往境外进行大修理,在会计上可以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能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得到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得到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税务上,企业报关进口时应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计算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所得税方面,由于存在税会差异,这里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按当地外经贸部门的要求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税务机关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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