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企业房产税的缴纳问题
问: 老师您好:个人合伙企业,两位股东,企业使用的房产是两位股东共同拥有房产,但是房产证明不是企业名字,企业会计没有对固定资产入帐,那么在缴纳房产税的时候是按照自有房产计税呢还是按照经营性租赁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上述情况,如果企业使用股东的房产,向股东支付租金,则该股东应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是无租使用股东的房产,对这一情形涉及的房产税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有地方作出了明确,如《顺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顺地税发[2000]350号)第五条第一点规定:“对于由企业无租使用,但房产证业主名称和企业名称不同的房产,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由企业按自用缴纳房产税:①企业确属转制企业或私营无限责任公司的;②企业的法人和房产证业主名称相同的;③企业固定资产帐能真实反映房产价值的。如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按无租使用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合伙企业无租使用股东的房产,是由企业按自有房产计税还是股东按出租收入计税这一问题,应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没有规定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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