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计算中职工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计算中职工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如某企业1-12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8、20、22、24、27、28、33、45、25、42、19、25人。谢谢!
答: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计算中用到的是本期(年)职工人数,不用职工年平均人数,本期职工人数(即年累计职工人数):为按年内各月或实际经营月份职工人数累加的人数。上例中本期职工人数为:18+20+22+24+27+28+33+45+25+42+19+25=328人
计税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本期职工人数
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项的通知》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认真、完整填写《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并须在所附送的申报表上填注单位电话及联系人。‘企业本期职工人数’、‘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计算填写:一般情况下:主表第18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4行+第5行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附表中第三列第10行的合计数-人均扣除标准960*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年累计职工人数)。(实行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
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即年累计职工人数):为按年内各月或实际经营月份职工人数累加的人数这个结果反映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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