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扣除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来的
问:税法规定:捐赠扣除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既定的比例,这里“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的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目前执行中,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纳税调整前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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