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贴收入的相关问题
问:能否提供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建筑设计企业取得区财政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在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的范围内,或者能否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的范围?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 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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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上述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补贴收入的相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不计入损益,则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的规定,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未见到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建筑设计企业取得区财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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