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企业的营业税问题
问: 2003年财政部下发财会27号通知,施工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开发票结算分开,请问专家,营业税的计算应按什么依据在什么时间计算交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通常有预收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会计处理上(按《企业会计制度》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处理)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即施工企业会计处理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就应计算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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