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所得税汇总交纳的相关规定
问: 请问集团公司内是否一定可以汇总交纳企业所得说?如要汇总交纳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那些主要资料?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略)。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所有的集团公司都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以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一)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三)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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