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期间增值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1.我公司属电解铝生产行业,在试运行期间投入大,产出少,当时我们在税收处理上是,所有的试运行费用的进项税都进行了抵扣,所有的试运行生产的产品销售时都交销项税,请问这样做正确吗?请问有何依据? 2.我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大板锭,其销售给出客户后,客户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返回我公司,并由我公司进一步加工成大板锭,我公司按加工数量收取加工费。若双方就边角料不再开具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税收方面是否合规?若双方就边角料开具发票,双方开具价格一样,我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试运行期间生产销售产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客户将边角料返回到你公司,如果你公司与对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对边角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你公司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该物资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加工过程中发生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将受托加工物资在备查簿中注销。
如果双方没有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你公司收回边角料取得客户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况按购入原材料业务处理。则收到边角料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边角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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