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出口业务的外企如何开增值税票
问: 请问:新办出口业务的外资企业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账务处理?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坏账准备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出口销售货物应按规定领购并开具出口商品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出口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科目。
从事出口销售的企业应按下列文件的规定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关于坏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税法只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资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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