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企业进货退出证明如何开具增值税票
问: 请教老师我司销售给客户的货物发生退货,退回的货物分别涉及05年4月、05年11月、05年12月开具的三张增值税发票的其中一项。现已取得对方提供的税务局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请问如何开具发票?如果前期开具的税票是在06年开具的又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96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你公司销售货物发生退货,取得客户提供的税务局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你公司应根据《证明单》上注明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该客户开具增值税负数专用发票。如果 “前期开具的税票是在06年开具的”,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负数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规定,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发票,即在“合计”栏以负数表示,价税合计(大写)数前打印“负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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