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几个问题
问: 我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一办公楼,发票日期为2005年12月,但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为2006年7月,在此之前,由该房地产公司出租给其他客户使用,相关发票由房地产公司开具,并交纳了相关税金。从2006年7月起,我司取得了该房的使用权,并与房地产公司约定,该房以我司的名义与客户结算,租约延用以前的,为了方便结算及开具发票,我司与客户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租赁合同的期限还是由原地产公司租赁时的期限开始计算的。我司已交纳了相关的印花税。请问,我司以此合同开具发票,有无税务风险,税局会不会要求我司提供2006年7月前的租金收入发票及相关交税税单,如果我司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2006年7月前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还有无税务风险?
答:如果你公司2006年7月份之前没有发生出租业务、没有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况属实,则税务机关不会凭合同追征你公司2006年7月份之前的税款。如果税务机关有疑义,你公司可向其说明真实情况。
问:请问税局会不会认为我司存在二手租赁的问题呢?因我司房产证日期为2004年2月的。
答:根据您所述情况,你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办公楼已于2004年2月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你公司所有,如果用于出租,出租方应该是你公司,为什么是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取得租金收入,你公司从中获取何种收益?为便于分析解答,请详细说明。
问:房地产公司与我公司是同一老板,但在2006年7月之前的租金都由房地产公司收取并去税局开具了发票。
答:根据您所述情况,你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房屋所有权属于你公司,则房屋出租收益也应由你公司取得,如果是由房地产公司取得,则要按你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出租房产来处理。
问:那如果将合同更改租赁期限为2006.7月开始,我司还有否税务风险?
答:这里更改合同的做法不能改变房屋所有者租赁收益权,房屋的租赁收入仍应是属于你公司。
问: 老师:虽然我司2004年2月取得了房产证,但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直到2006年7月才取得。所以,2004年2月至2006年6月间的租金收入及相关税金与我司无关。能否这样理解?谢谢!
答:你公司取得房产证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房屋处置权也就归你公司。如果不对外出租,则使用权应属于你公司;如果对外出租,使用权才属于承租方。因此,不能做上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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