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问:1.企业年末有未能及时结算费用(金额可以确定),如运费100万元,需预提,年度所得税汇算是否要纳税调整?如不纳税调整的话应满足那些条件?调整后第二年度实际列支的话能否在第二年扣除?
2.某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由当地地方税务局管辖,该集团公司内部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并于今年被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但省有关认定部门要求研发中心独立核算。为此,该集团公司于最近投资注册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研发人员由原集团公司研发中心部门人员组成,其他职工也由集团公司转移过来。请问该研发公司的所得税征收是否归地方税务局管辖?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中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你公司年末未及时结算的运费,金额可以确定,只要取得了合法的票据,即使未实际支付,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新设立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因此,你公司新投资注册成立的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应归地方税务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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