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相应的规定
问:我公司试车时间较长,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已做销项处理,采购原料增值税计入进项税,收入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在建工程,我公司认为没有错误。但现在税务局要我们拿出相应的关于抵扣的规定,请问,有这方面的规定吗?(在建工程试车原料的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答:试运行生产的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在建工程,相应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税法规定试运行生产的收入要计入收入处理,并确认相应的成本。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应当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按规定予以抵扣。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外,你所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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