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问:请问:何为关?何为停?税法上的标准是什么?还有学校的校办工厂清算时所得税税率用多少?谢谢!
答:未见到对于“关”、“停”的税法上的概念规定。“关”、“停”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企业采取的关闭或整顿的措施。一般来讲,“关”是指关闭,对于产品老化、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资金全部滞死,无法进行转产、联合兼并且长期严重亏损,亏损额大于税金和工资总额的企业,实行关闭:“停”是指停产,对于产品有市场、原料有来源、设备技术有能力,但由于各种人为原因,导致产品粗制滥造,损失浪费严重,资金严重占压,边生产、边积压、边削价、边亏损,亏损额大于税金、小于工资总额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学校的校办工厂清算的,应按其计算的清算所得适用三档税率:33%、27%、18%;如果当地实行地方优惠税率15%的,按15%计算。
问:校办工厂因为产品无销路。好长时间不生产了。但会计在无销售这段时间一直计提折旧。注销审核报告中将其作为关停企业不能计提折旧。调增折旧。请问长时间休置的工厂算关停企业吗?。
另外计提折旧的税法二的书上说机器和生产设备提十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计五年。如何分那些算生产设备,那种又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比如轴承厂里的生产用的洛氏硬度计价值5200元,D22表座价值1400元。
液压车价格1859元。 轴仪扇形表1250元。数显卡尺1150元。堆高车2300元。表座1850元。 这些东东会计全部归类为机器设备。全部按五年计提。
我们应怎么办呢?谢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财产,不得计提折旧。
根据财工[1986]106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解释,一般应以企业的投产计划同企业的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相比较加以确定。其划分标准为:企业的投产计划高于企业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的20%、不足50%的,视为半停产;企业的投产计划低于企业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20%的,视为基本停产。也可以其主要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每月利用程度为依据来确定:利用程度高于20%,不足50%的,视为半停产;低于20%的,视为基本停产。
经过国家正式批准的关停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一律不提折旧。
但这是对于国营企业的规定,对其他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生产设备是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设备。它是企业设备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成套设备,系统、单台机械,装置等有形资产。生产设备需要通过在生产成本中提取折旧,以补偿在长期使用中受到的物质和技术上的损耗。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炒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以上您所举我认为应当按工具器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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