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交营业税的处理
问:我公司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A单位,营业税由我公司全部缴纳,税款每月申报通过委托付款形式缴纳,因是月度申报,每项收入无对应的完税证明,并完税证明以税务认可的委托付款凭证为依据。我去税务局开具A单位部分完税证明时,税务局要求提供税款缴纳证明,并要求帐户处理上体现。因我现在的帐户处理是:确认收入,交纳税款时,包括分包部分税金合并一起申报,统一通过应交税金处理,在帐面上无法区分A单位分包部分税款,只能根据合同和同A单位的结算来划分。现税务同意开具分包部分完税证明,但要求我公司提供财务的处理凭证。请问对于税务的要求,我公司应怎样做调整较合理?能否椐个例子?谢谢
答:您好!为何用委托付款?目前不是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吗?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和税务机关直接向银行汇总缴纳费用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各联次的用途:《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原规定“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实行“先申报、后缴税”税款征缴方式后,纳税人不再送交税务机关,由纳税人自行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也就是说,您单位只要凭指定银行盖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即可证明税金的缴纳。
《税收通用缴款书》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自己填写,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向银行缴纳即可。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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