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合理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现在税务在查我们的帐务,我们公司一般在购买产品时做入库时,只附入库单,(借:原材料,贷:应付帐款)月末结转成本,按实际领用出库单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原材料)付款是,借:应付帐款,贷:银存,(后附供应商提供发票),但税务说,应在入库时或结转成本时附发票,这样才不是白条入帐,可这根本不现实,不付钱,供应商根本不给发票,再说,我们天天进货,不可能天天结帐,一般月底结一次款项,请问,税务这么要求我们对吗?
答:您好!按会计制度规定,假如发票未到,在月底暂估入账,在月初需要冲回,待发票到达时,再正式入账。买卖商品,发票开具时间不是以付款与否来确定的,而是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开具,不得提前和滞后。
收入形成,以“没有付款”而人为滞后开具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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