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表机构核定征收的问题
问:根据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有以下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征收税款: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那么,如果有这种现象,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征收税款,是不是以后不管是否实际发生了经营行为,都要依照经费缴纳税款。可不可能恢复到按实申报这种方式缴税(也就是说,可不可以没有经营收入就不上税。因为我的理解是,按经费支出换算征收是一种惩罚性的,一旦被认定采用这种方式征收,就意味着以后每月都要依照这种方法缴税)
请您结合实务告知,谢谢!
答:您好!原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业务,经代表机构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用什么征收方法,自己有选择的权力,是根据自己的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确认,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只能按经费支出换算为收入的办法征税,能否变更,要看你机构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不符合经费支所规范的情况,就可以申请变更。
所以不是不能变更,征收方法是由代表机构的经济业务的实质决定,以及自身的核算情况(国税发[1996]165)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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