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筹办期业务接待可否入开办费
问:新办企业筹办期间业务接待可否入在开办费,是按开办费作税前扣除,还是按业务接待费作税前扣除,若按业务接待费作税前扣除,是不是在开办费里增设三级科目:业务接待费
答:您好!
对于开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其实质还是属于业务招待费,并不是开办费的内容。从下一段的规定可以看出,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开办费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面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再者《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进入开办费超过计税工资发放标准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应在摊销开办费第一年的年终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筹建期间进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从厦门的规定可以看出,开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是需要纳税调整的,但这仅是厦门的地方规定,国税总局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比较模糊的问题,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主。
祝您工作顺利!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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