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关联借款的利息扣除标准
问:我们现向集团借款金额为3000万,而公司的注册资金为4000万,可按税法规定的扣除利息是多少?是按3000万的利息扣,还是是按时完成4000万的50%的利息扣!
如果是按规定2000万扣的话,专家提个建议,怎么做可以全额计息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企业向集团公司的借款,只能就注册资本50%以内(即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计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这是税法明文规定的,没有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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