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担个税要做纳税调增吗
问:老师:我想问三个问题,1、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了,并记入了“管理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做调增吗?
答:这个处理是正确的,将企业承担的金额全额纳税调增。
2、房地产企业收取的标书费(给投标企业提供标书、资料等),企业自己开了收据,并冲减了“管理费用”,这样合适吗?我认为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样理解对吗?
答:在实务确实有冲减“管理费用”的做法。税法上没有对“标书费”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收取标书费实质上是销售印刷品,应该涉及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一般不涉及增值税,目前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中之一就是冲管理费用不缴纳营业税,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处理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您的理解,做收入涉及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3、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怎样处理?第一种情况是收取的买房定金如果消费者不买房了,不退的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供货方违约从合同价款里扣的违约金,如与供货方签订50万元的水泥合同,由于供货方延迟交货,需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企业做分录:
借:开发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45
营业外收入5
请问这两种情况下涉及流转税吗?第一种情况下分录应该怎样做?谢谢!
答:均涉及流转税的征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买房定金需要缴纳营业税。(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价外费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问:老师:前面的问题我已经理解了,谢谢!但你没有回答我的第三问的第二种情况,即供货方违约从合同价款里扣的违约金,如与供货方签订50万元的水泥合同,由于供货方延迟交货,需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企业做分录:借:开发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45 贷:营业外收入5这种情况下的营业外收入也涉及流转税吗?
答:您好!已经在前面回答了,请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价外费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5万应当缴纳增值税。 ”
并不是说会计上处理为“营业外收入”不征税,这是会计的规定,并不影响税法征税的规定。如有不明白,再针对性提问,我们一起分析解决它。
祝您工作顺利!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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