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

来源: 编辑: 2007/05/25 16:09:27 字体: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有普通住宅、超标准住宅和车库、商业网点等,根据现行政策计算普通住宅不用交土地增值税,而其他项目需要交土地增值税,这样情况下在填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时是填一张还是两张,增值率如何填。企业没有发生利息支出,在扣除项目中是否可以扣除5%,其他期间费用是不是按5%扣除,不用管企业账面数?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有实际发生利息支出的,可以按规定标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进行扣除,但没有实际发生利息支出的,不能按5%的比例计算扣除。除利息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人如果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因此,上述房地产企业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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