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增值税税金的处理
问: 我司是内资的生产性质的有限公司,今年经国税机关查帐后需补缴增值税6万元(是隐瞒销售补税)及罚款3万元,请问这6万元税金是该如何入科目才符合税法规定?怎样补交所得税及如何入科目?
答: 您好,查补的增值税税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不一定是该科目,要根据你公司当初隐瞒收入的科目而定)
贷: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以前年度的,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为新准则科目,如你公司不适用新准则,采用“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亏损企业,经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所得税,经检查调整后,还是亏损的,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补的所得税,如果是上年的,借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是当年的,并入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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