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机构销售化妆品如何征流转税
问:1、美容整形机构在手术完成后对顾客销售的后期化妆品护肤产品在税收上应征收什么税,其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吗?另外在不提供手术的情况下对顾客的这些化妆品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即是否为兼营问题),在公司的帐上对不提供手术的化妆品销售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此时又该怎样征税?
2、在整形美容手术失败后给顾客免费重新做手术,此时的税收又该怎样核算呢?
答: 您好!卫生部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定义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美容整形机构提供的各项美容医疗服务,应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可以明确美容整形机构在手术完成后对顾客销售的后期化妆品护肤产品在税收上应征收营业税,其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在不提供手术的情况下对顾客化妆品销售是属于兼营业务,适用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行为,没有分开核算的,应该统一征收增值税,但是应税劳务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所以在公司的帐上对不提供手术的化妆品销售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此时具体如何征税,必须有当地征收机关来确定的。
整形美容手术失败后给顾客免费重新做手术,此时不产生收入,只发生费用不征收各项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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