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的门票可否作为原始票据入账
问:1、A公司一个临时项目在外地租房发生的水电气费取得的是以房东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况可否将发票入公司的账?是否可以税前据实扣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2、旅游区的门票是否可以作为原始票据入账?如果不能该进什么科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答:您好!1.这个发票是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吗?假如是,可以入账并在税前扣除的。
依据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报销。
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销售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只要有合法的发票既可以入账报销了。
2.总局没有详细的关于旅游门票的规定,有的省份的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管理,将门票纳入发票管理体系中,必须印有发票监制章才可以报销的。比如:宁地税(征)发[1999]241号规定,全区各旅游景点、公园、游乐场所从2000年5月1日起全部使用套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其他票据一律作废。您可以就门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假如不能入账,需要按规定取得相关的发票才能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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