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待费在新旧企业所得税中的衔接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今年十月份的新办房地产企业,10-12月份期间发生了部分招待费用,由于新办所以没有收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招待费只能按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不能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那我公司前面三个月的招待费按照税法应该怎样处理。在2007年税务检查时会被要求作为应纳税所得补交税金吗?因为收入一定是在2008年或以后年度产生,会不会并入2008年一起计算扣除额呢?
答:您好!您单位设立期间位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发后,但是该法尚未开始执行, 所以在07年10-12月间的招待费用,不能适用60%扣除标准。
对于没有收入的招待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具体规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明确,比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也就是说,江苏的房产公司发生的招待费,可以在有收入时再执行国家的扣除标准。
当年是需要调整增加应税所得的。
至于2008年是否合并统一计算,目前没有进一步明确。
上述具体问题,还需咨询您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看地方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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