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员工回家探亲交通费如何处理
问:外地员工回家探亲,发生的交通费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的第十八条中的(三)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据此,可以认为该笔费用通过发票在“应付福利费”用中列支;执行新准则的企业,由于不再计提应付利费用,可以根据情况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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