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同纳税地点的选择

来源: 编辑: 2008/01/31 17:05:18 字体:

  问:老师你好!我的问题是:有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不同的辖区投资建造房屋一栋供其关联企业当办公楼使用。该办公楼的所有权在水泥生产企业,二楼供给关联企业使用,一楼商品房对外出租,出租费用1、假如水泥厂自己收取,在自己的帐上反映收入,自己交税,交税地点和自己缴纳增殖税的税务机关一致,这样处理对吗;2、假如是其关联企业代收后转交给水泥厂,又怎样交税?3、出租收入这部分收入的纳税地点和水泥厂缴纳增殖税的税务机关是同一个吗?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租赁是营业税应税劳务。

  1.租赁费用由水泥厂收取,租赁业务的营业税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和水泥厂销售水泥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一致。

  2.代收只是代理行为,其租赁的纳税地点仍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

  3.应该不是同一个税务机关,从您上面的信息看,二者处于不同的辖区,应该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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