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业务涉税问题
问: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5月将开发产品商业用房10000平方米用于出租,出租期限10年。按新会计准则第3号第四章第十三条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该为出租应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我公司已将上述资产转为投资性资产。对上述会计业务涉及税收问题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符合税法固定资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业务应按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进行税收处理。第二钟,税法上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不能将其简单的认定为固定资产,税法上应将其认定为存货的范围,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而应按出租开发产品处理。请问老师:我公司上述业务按税法规定到底该不该作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处理?税法上到底将投资性资产归为固定资产还是存货?能否将上述行为作为出租开发产品处理?以上两种看法实际上分别代表我公司和税务机关的看法,请老师客观按税法规定给以明确答复,急。
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之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从上述规定可知,您司可以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不用转作“固定资产”,两者处理不相同,企业是可以选择的。
如果转作“固定资产”,在转作固定资产时需要视同销售,在租赁期间取得的收入确定为租金收入,租赁期满再转让确认销售固定资产的收入。
如果不转作“固定资产”,那么租赁期间取得的收入与转作“固定资产”一致,要确认租金收入,租赁期满后按销售产品确认收入。
祝您工作顺利!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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