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造房屋土地使用权涉税问题
问:企业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会计准则第38号要求,可以土地和房屋分开计算,也就是说,在交纳房产税时,执行新准则,可以少交房产税,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请举例说明,如何调整原来已计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例子可以简单些,不要那么复杂)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价征收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那么房产原值又如何确定呢?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此规定,是在86年颁布,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新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持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企业自建的房产施工完毕后,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其价值含有土地价值,也就是说企业自建房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所以您司的处理不正确,应该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
我们认为总局会出台新的规定,对此进行修订,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但目前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并没有失效,现在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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