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
【提问内容】财税[1995]81号条八条: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一款: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二者是否一致?如何理解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两者哪个更优惠?能否举例说明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
从旧法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新法的规定来看,都是免税收入的,新法更为优惠,因为免税收入不用弥补亏损,实质的亏损用应税所得弥补后能结再弥补,原来的规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都要弥补亏损,不合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亏损-免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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