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等计提基础的收入范围是什么
【提问内容】老师,您好!请问老师: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是否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等企业所得税细则第22条规定的其他收入?
2.设立在沈阳市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2007年为享受“二免三减”的减半期的第一年,税率为7.5%,从2008年开始应如何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
1.由于新申报表没有完全出台,我们了解的消息,这个基数是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等企业所得税细则第22条规定的其他收入。
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则2008年应执行18%税率,并按9%缴纳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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