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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4/05 10:16:40 字体:

  问: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请问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那么售价肯定是低于原值。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免税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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