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咨询
问:我司是服务业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但是,我司2007年度没有计提此项职工福利费,亦没有发生实际开支,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补提计算扣除。如不能补提扣除,税法有什么文件对此作过解释。谢谢!
答:您好!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规定,在附表十一的填写说明的6,可以看出,福利费必须支付才能扣除的。
您单位即使计(补)提,但是没有付出,也不得税前扣除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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