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开办费会计及税务处理
问题1:我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北京),2008年3月10号取得的执照,开办费是截至到10号之前所产生的工资、业务招待、差旅、福利、咨询等费用,还是截至到第一笔收入发生时点的这些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您司的情况应该按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作为企业成立日期,所以3月10日企业就结束开办费,而不是截至到第一笔收入发生时点。
问题2:在新会计准则下,应在执照取得次月做如下帐务,是否正确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
借:销售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四)开办费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您司的情况应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所以,不得通过销售费用核算。
问题3:税法对开办费,要求在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我们的注册资本是50万,实缴10万,如果开办费不到1万块(金额很小),是否可以不用作调整;如果做调整是否每年调整10000/5=2000即可,有关帐务编制是否正确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答:目前没有金额较小的不用调整的规定,由于是涉税事宜,建议还是按要求每年调整,您的金额和账务处理均是正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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