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券金额是否要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老师好!我公司从事百货业,也采用百货业惯用的发行促销券(Coupon)的促销方式,现以“买100送50”的促销政策大致说明如下:
1、 一次性使用现金购买商品的金额小于100元时,消费者则不获赠促销券;
2、 一次性使用现金购买商品的金额大于等于100元且小于200元时,消费者则获赠一张50元的促销券;
3、 一次性使用现金购买商品的金额大于等于200元且小于300元时,消费者则获赠2张50元的促销券;依此类推。
4、 用促销券可以直接按其面值购买全商场内的任意商品,但其面值不计入第二次购买商品的现金总额;
5、 例1:用50元促销券加50元现金购买100元商品时,不获赠促销券;6、 例2:用50元促销券加100元现金购买150元商品时,再获赠一张50元促销券。
一、 关于促销券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1、 我知道某地方的国税部门曾经向某一香港上市的集团公司下属之国内独资百货公司发过一个文件,该文件表示促销券金额无需征增值税,但是绝大多数的国税局不肯发出这类肯定性的文件。
2、 目前的行业惯例已经做了调整,即已在“销售小票”和“水单”上注明折让字样和折让金额。
二、请问:1、 国税既然是国家统一的税局,一个地方的国税之文件可否适用全国各地?
2、促销券的金额,是否一定要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我司仅以销售收入中的现金部分计算销项税额。)
谢谢!
答:您好!
从您的提问,可以看出您也有相当深厚财税功底,对于此问题是有争议。
1、 国税既然是国家统一的税局,一个地方的国税之文件可否适用全国各地?
答复:只有总局的文件才是可以适用的,其它地方文件,如A地的文件,对B地有参考作用,但不是适用。有所区别。
2、促销券的金额,是否一定要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我司仅以销售收入中的现金部分计算销项税额。
答复:我们的观点是,将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以余额计税,就是以实际收取的现金还原成税前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打折的部分是赠送,是视同销售,应该将打折部分作为收入计税,但我们认为赠送是无偿的,如果您不购买相关的产品是得不到赠送的,我们理解并不是无偿赠送,所以不能理解为视同销售,而应理解为折扣销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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