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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6/16 16:42:52 字体:

  问:我公司是内资企业,是以服务费收入为主的企业,属于担保公司性质(担保第三方向银行借款,收取一部份费用)收取的费用中包括需要向公证处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及评估费和咨询费等。请问这四项费用可以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吗?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否要将其中的费用调整,调增应纳产税所得额?我的意思是说上述费用能否在税前一次性列支?另外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的具体细节规定是什么?即要符合什么条件方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您好!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由于您企业行业特殊性,总局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我们参照扣除的原则,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均可以扣除,当然要真实、合法(有相关发票),所以我们认为上述四项费用是可以扣除。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扣除的。所以不纳税调整。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08年实施新法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统一为1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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