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贷问题
问:老师您好,我有下列问题咨询:一房地产企业从集团总部借入资金,集团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借入,该资金来源为集团上一级公司与金融机构、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委贷款借入,请问:我房地产公司与集团借款能否按统借统贷操作模式借款,利率按照委贷协议收取,申请免征该部分利息收入营业税减免?谢谢!
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 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能否按统借统还关键是否符合上述一,则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这是关键,您的表述,并没有提到财务公司的操作,从表述来看,是不可以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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