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入旧车的帐务处理
问:1、如果卖方是单位,但非销售单位,在低于车辆净值的情况下出售车,是不是应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买方单位,帐务上卖方单位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买方是个人,不要求提供发票,卖方可否只开收据入帐,如果可以,如何入帐?
2、如果卖方是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买方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入帐时,应该如何进行折旧的处理,按几年折旧?
答:您好!
1.上述二手车交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取得发票,才可入账。国家对二手车辆交易颁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所有二手车交易必须进入二手车市场。所以您单位购进旧车,要适用上述办法。可以委托您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单位,给您单位代开发票,也可以直接咨询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事宜。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单位的购置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按:一、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对其原已提折旧年限掌握的情况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
二、如果无法确定已提折旧年限,可按上述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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