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问题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7月收到一外地客户退回的我们今年3月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我们更改客户名称信息,我们询问了我们的税务专管员,回答我们是:外地客户隔月一律不允许开红字普通发票。我们到目前都无法处理,帐款都无法收回,请问我们该如何办?
答:您好!
普通发票的红字总局没有明确过,但一般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当然也可先作废普通发票(前提是您方和对方没有作账务处理),然后再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就可避免红字发票。
可参考下列文件,粤国税函〔2003〕627号《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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