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处理问题
问:一、对跨月支付的费用是否一定要预提?
生产性外商企业每月发生的工资、水电费,因为公司员工人数过多,工资计算复杂(如计件、计时和扣款),当月无法及时计算准确的应付工资,一般都采取当月支付上月的工资记账。电费亦然,供电部门没有及时提交本月应交电费的账单,故每月按实际发生电费(本月支付上月)记账。这种处理手法是否违反税法和会计制度(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不能预提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才较为适当。
二、出口货物结汇实行差额管理,境内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经常发生往来,出口货物时记“应收账款——母公司”,在境外采购材料记“应付账款——母公司”,除了差额结汇及时冲减应收账户科目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两个科目余额一般到年终时,经母公司、子公司双方核对无误后,才进行对冲。这样处理妥当吗?有人提出,母、子公司往来余额应逐月进行对冲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到底会计制度对同一单位发生的应收、应付账款何时对冲有无明确的规定,请指教,谢谢!
答:您好!
1.谈不上违反相关规定,会计上本就是估计数,次月再调整。税法只是没有发票,但您次年1月会取得上年12月的电费发票的,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就可。无没有不妥当。
2.严格来讲,这种方式是不妥当的,但对账工作也是年终必要做。严格来讲,可以采用先冲账然后再对账调整,但这样操作也是比较麻烦的,我认为年终一次性冲账并无不妥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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