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疗养院相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10/23 15:41:21 字体:

  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即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 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 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我们这里可以看出,工会疗养院(所)所享受的营业税的相关优惠规定,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盈利的性质,如果是非营利性质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如果其是营利性质,如果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则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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