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于2003年发布,以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鼓励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此后2005年将政策的有效期调整到2008年。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免征契税。
由于在原来的文件中“整体改建”、“股权转让”等定义的不是十分清楚,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的口径不是十分一致,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对优惠政策延长后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文件中规定: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从以上的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制重组中设立的新企业和原来企业关系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另外该文件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